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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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7號原告 蔡宗衛
賴慧銘 戶籍: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被告 陳俊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