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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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