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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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7號原告 康閎洋 被告 林君辰 被告恆亞交通有限公司設桃園市○鎮區○○街0段00
號0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興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