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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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羿揚 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00萬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10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依芳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補 字第 145 號裁定(113.05.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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