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發現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載為「62年3月7日」應更正為「62年3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上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係屬顯然錯誤,依前揭意旨,爰更正如主所示。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