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55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起訴、提起上訴後並為訴之追加,均未繳納裁判費,核其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0,000元,二審及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47,008元(0000000+7700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二審裁判費60,157元,合計99,470元,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