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他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他字第19號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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