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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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壬○○被告甲○○
乙○○辛○○戊○○庚○○丁○○丙○○癸○○前列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刑建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七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