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0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廖國訓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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