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959號抗告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