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辛○○被告戊○○被告壬○○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被告癸○○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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