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 邱清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 邱清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