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閻毅文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未來之翼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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