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2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
郭楊玉 換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7月27日起至85年8月26日止;而相對人甲○○為向第三人 黃中宏 借款之擔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4月27日起至90年4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85年7月29日簽發票面金額10,000,000
元,到期日為85年8月26日,票號102416號之本票1紙,向第三人郭楊玉換借用10,000,000元;另於89年4月28日簽發票面金額10,000,000元,到期日為90年4月27日,票號102425號之本票1紙,向第三人黃中宏借用10,000,000元。詎相對人屆期均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計20,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均已全部到期。第三人郭楊玉換於98年7月29日將抵押權債權讓與聲請人乙○○,第三人黃中宏於98年7月29日將抵押權債權讓與聲請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2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29│道│410.35│全部│├──┼───┼────┼───┼──┼─┼────┼────┤│002│台南縣○○○鎮○○○段│38│旱│254.83│全部│├──┼───┼────┼───┼──┼─┼────┼────┤│003│台南縣○○○鎮○○○段│39│道│175.7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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