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葉沛穎
相 對 人 張煥禎 即壢新醫院
相 對 人 侯咸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
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
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
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