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徐紹鐘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訴字第75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