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27號再審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十四
審判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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