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上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859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0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8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以量刑過重,希望與告訴人和解云云,惟查,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而告訴人等經本院傳喚三次均未到庭,據被告稱尚未與告訴人等成立民事上和解,且自案發迄今已逾1年,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已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自無從由本院勸諭和解,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