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91號抗告人 陳晨木 相對人 陳宥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法院所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提出有關抵押權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亦僅得就拍賣抵押物事件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2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0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認識相對人,相對人提出之上開借據抗告人並未簽名,抗告人是向訴外人 李國彰 借款,且每個月均以匯款方式繳息,迄今已繳交50多萬元了,抗告人不知道訴外人李國彰和相對人有何借貸關係,但是訴外人李國彰拿抗告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係屬違法設定。又當初雖然訴外人李國彰有承諾要幫抗告人轉借第3人之款項,拖至今日,竟以抗告人沒繳利息為由提起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是訴外人李國彰違反誠信在先,配合相對人來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又抗告人之包括母親在內等7名家人尚居住在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抗告人不會不繳利息而導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被拍賣。原裁定卻未予詳查,竟為准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實有未洽,爰依法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抗告人於105年1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約定清償日為106年2月25日,業經登記在案,此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形式審查後,相對人主張因債權屆期未償,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至抗告人上開所辯,均屬實體上爭執,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確定非訟事件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未有其餘非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抗告人應負擔之非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一: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117-4│92.00│全部│└──┴───┴────┴───┴───┴────┴──┘┌───────────────────────────────────────────┐│附表二:建物│├──┬─┬──────┬────┬────┬───────────┬──────┬──┤│編號│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號│││主要建築├─┬─┬─┬─┬─┬─┼──┬─┬─┤範圍││││││材料及房│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屋層數││││││積│建築││積││││││││││││││材料││單│││││││││││││單│││位││││││││層│層│層│層│計│位││台│││├──┼─┼──────┼────┼────┼─┼─┼─┼─┼─┼─┼──┼─┼─┼──┤│001│11│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54│54│54│47│21│平│鋼筋│25│平│全部│││48│國光八街129│康區大灣│鋼筋混凝│.3│.3│.3│.9│0.│方│混凝│.2│方││││1│巷33號│段7117-4│土造│2│2│2│0│86│公│土造│3│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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