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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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星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進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陳煜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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