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訴人 簡文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賴翊瑄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見原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號確定裁定,原法院卷第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廖穗蓁
法官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