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300號

上訴人 簡文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賴翊瑄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見原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0號確定裁定,原法院卷第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廖穗蓁

法官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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