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沙小字 第1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劉育辰
被   告  蔡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蔡玉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玉玲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嗣於109年10月22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參
見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狀章),被告
蔡玉玲雖係未成年人,然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其已於109年
11月12日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蔡玉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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