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倉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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