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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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0號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7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人以被告甲○○觸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提起公訴,原審依該條之規定判處罪刑,惟該法業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將第38條之規定刪除,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撤銷原判決,改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364條、第302條第4款、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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