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6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其前有經司法機關予以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續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日開始執行。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已於95年12月1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對於所涉犯行,已坦承不諱,且其係一時思慮不週、觸犯本案刑章,並主動於警訊中供出案情,符合自首減刑之規定,犯後態度良好。而其母親年邁,體弱多病,未能隨侍在側,克盡人子孝道,內心深感遺憾,其犯後懺悔,決心痛改前非。傾來,家中復遭宵小偷竊,並其羈押期間諸多雜務,急待被告親往處理,被告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雖經本院審理終結,並已於95年12月18日宣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在案,惟該案件尚未確定,且參之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前受羈押之原因,被告如未予續行羈押,顯難確保嗣後審判(上訴程序)、執行等程序之順利進行,亦即其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無從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尚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再被告所陳述之停止羈押理由,又非法定應停止羈押之事由,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合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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