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告建信鐵櫃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法定代理人 曾瓊芬 被告 黃鵬宇 訴訟代理人 楊岱欣 律師
吳存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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