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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