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10月│97.12.15│本院│99.01.26│││條例││上午10、├───────┼────┤││││11時許│98年度訴字第20│99.02.23││││││26號││├──┼──────┼────┼────┼───────┼────┤│2│毒品危害防制│10月│98.01.20│本院│99.01.26│││條例││下午3.4├───────┼────┤││││時許│98年度易字第20│99.02.23││││││26號││├──┼──────┼────┼────┼───────┼────┤│3│毒品危害防制│1年│98.06.30│本院│98.10.15│││條例││某時許├───────┼────┤│││││98年度易字第14│99.02.25││││││83號││├──┼──────┼────┼────┼───────┼────┤│4│毒品危害防制│1年│98.07.07│本院│98.10.15│││條例││某時許├───────┼────┤│││││98年度訴字第14│99.02.25││││││83號││├──┼──────┼────┼────┼───────┼────┤│5│毒品危害防制│8月│99.02.05│本院│99.07.30│││條例││下午8時├───────┼────┤││││35分許│99年度訴字第82│99.08.23││││││2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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