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7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