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4號原告乙○○
3樓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報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仲介公司估價鑑定報告書等)並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