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6,600元=5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