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70號抗告人甲○○(原名 盛國治 )住台北市○○○路○○○巷上列抗告人與仁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於抗告狀內補正簽名或蓋章。
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第121條規定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查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其書狀顯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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