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73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2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73號判決,上開判決係於民國96年9月5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96年9月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0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96年10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1日送達被告,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經加計在途期間末日為96年11月10日星期六,故期間末日延長至休息日次日即96年11月12日)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