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告甲○○被告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2日下午?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具狀提出各自學、經歷及資力等資料,並就書狀及證物依對造人數附繕本,自行送交或於庭期時交付他造。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