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54號聲請人 吳美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相對人 田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影本乙份、法律扶助審查表為證。另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形式審查聲請人請求,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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