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十一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共計1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催字第87
1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6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9年4月6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99年5月10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397│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398│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399│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400│股票│1│10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401│股票│1│10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402│股票│1│100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403│股票│1│1000││├──┼──────────┼────────┼──┼──┼──┼──┤│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404│股票│1│1000││├──┼──────────┼────────┼──┼──┼──┼──┤│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39405│股票│1│1000││├──┼──────────┼────────┼──┼──┼──┼──┤│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370││├──┼──────────┼────────┼──┼──┼──┼──┤│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