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毀損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毀損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毀損│毀損│││││├──────┼─────────┼─────────┤│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97年10月19日│97年9月12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647號│第26469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2702│97年度審簡字第6521││││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26日│98年6月1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2702│97年度審簡字第6521││判決││號│號││├──┼─────────┼─────────┤││日期│99年4月1日│98年6月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同左│├──────┼─────────┼─────────┤│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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