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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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德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補正可供選派為德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德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關係、適合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及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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