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鄧石勇
鄧瑞鈴 鄧逸丞 被告 鄧石元
鄧石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標的物為坐落於桃園縣楊梅市○○段○○○○○○號土地(面積3498.77㎡,權利範圍3141/10000),依本院
102年10月2日桃園晴102司執水字第85669號函所示,上開土地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566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為新台幣(下同)8,790,000元,已顯逾原告主張之應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000,000元,故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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