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上列原告對被告 謝貴成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核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21,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惟
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須補繳830元(計算方式:1,330元-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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