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675號
原 告 蔡明文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
被 告 洪子欽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交付伊
收執,詎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請求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3萬元,及自10
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有簽發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然原告並未
交付票款共計250萬元予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106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250萬元,被告分別簽
附表編號1之支票及面額為120萬元之支票交付原告收執
;後被告於同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93萬元,被告簽發附
表編號2之支票交付原告收執(兩造就原告是否交付票款
互有爭執)。
(二)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付原告後,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三)被告對於原告提出本院卷附第51至61頁之原證三之通話簡
訊(下稱系爭簡訊)之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
四、本件之爭點:
(一)原告有無交付系爭支票所示款項予被告?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23萬元,至否有據?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向其借款共計223萬元,被告
固不否認兩造就系爭支票有借款之合意,然否認原告有交
付支票款項。經查,原告於106年1月6日自其金融帳戶
提領400萬元,業據原告提出存摺明細資料為證(本院卷
第48頁),可見原告應有資力貸放系爭支票所示款項予他
人。據證人即原告之配偶 鄭蕎羚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因
原告常常貸款予他人,故家裡經常有放錢,被告曾於今年
1月初向原告借款250萬元,伊當時有聽原告講,故陪同
原告至伊住處1樓交付現金予被告,當時被告分別交付面
額120萬元及130萬元之支票予原告收執,後被告過1個
禮拜又向原告向借款93萬元,伊亦陪同原告至伊住處1樓
交付款項,當時被告有交付面額93萬元支票予原告收執等
語甚詳(本院卷第68至71頁)。佐以系爭簡訊內容所示(
對話時間自106年11月11日起至3月2日止),兩造就系
爭支票成立借貸合意之後,被告並未向原告表示未交付款
項,反而復與原告討論投資情事,甚至於106年1月26日
再央求原告借款,倘原告確實未交付款項,此攸關被告重
要權利,被告當應向原告催促交付款項,被告竟捨此未為
,顯悖於常情。而證人所為證述,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依
法具結,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自無須甘冒
偽證罪風險故為不實之證述之理,其所為之證述,自堪採
信。進依證人所述,可知原告確實已交付系爭支票之款項
予被告。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即屬有據
。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6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為同法第133條所明文。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付
原告後,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原
告依票據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3萬元,及自
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萬
3,077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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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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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KA0000000│106年3月10日│洪子欽│1,300,000元│1,300,000元│1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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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KA0000000│106年3月19日│洪子欽│930,000元│930,000元│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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