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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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昇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昇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被告吳昇祐之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記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號」,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
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