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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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真實姓.被告 駱振瑋 上列被告駱振瑋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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