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顯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顯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顯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9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幫助強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24號裁定就竊盜案件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三月確定。受刑人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四年三月之刑期接續執行(共計為有期徒刑六年九月)。受刑人於9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10月26日,累進縮刑1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6月28日(其中於95年4月28日至96年5月4日間另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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