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宗宏 被告 林劭樺
簡文彬 洪堯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 林邵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劭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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