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三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於附表所示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警訊之證詞。
(三)、偽造 張麗君 署押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第三聯共六紙附卷可憑。
三、核被告甲○○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張麗君署押,偽造成乙○○簽帳消費,再由同案被告 王大衛 持以向發卡銀行請領簽帳款項,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認為確係乙○○刷卡消費,而同意墊付消費款,被告則依附表所示比例取得刷卡金額,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同案被告王大衛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六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冒用被害人名義刷卡換取現金,足生損害於被害人之姓名權、經濟信用及發卡銀行玉山銀行之財產權、及犯後坦認犯行,表示悔過之態度,且已將簽帳款項繳清,有玉山銀行出具之清償證明一紙附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被告於附表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押共十八枚(簽帳單為一式三聯,且係複寫,故每份簽帳單均有三枚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吳勇輝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簽帳日期│簽帳地點│簽帳金額│被告所得金額│備註├──┼────┼────────┼──────┼──────┼─────│一│90.5.17│壺藝軒藝品店│5,700元│5,000元│簽帳單均為├──┼────┼────────┼──────┼──────┤一式三聯,│二│90.5.19│壺藝軒藝品店│2,280元│2,000元│且係複寫,├──┼────┼────────┼──────┼──────┤故每份簽帳│三│90.5.22│壺藝軒藝品店│5,700元│5,000元│單均有三枚├──┼────┼────────┼──────┼──────┤署押。
│四│90.5.31│壺藝軒藝品店│3,410元│3,000元│├──┼────┼────────┼──────┼──────┤│五│90.6.8│壺藝軒藝品店│3,980元│3,500元│├──┼────┼────────┼──────┼──────┤│六│90.6.14│壺藝軒藝品店│3,410元│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