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630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9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