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陳俊羽 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上開裁定已於110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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