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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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告訴人 陳尚謙 告訴被告林宗毅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調偵字第86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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