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3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創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31號判決提起上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上訴裁判費。
二、本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原告應另提補正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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